個人債務清理經驗

就世界標準而言,個人債務清算方案主要包括美國本人的信用諮詢、德國法債務清算協調委員會的程式流程、英國的個人債務舒緩令和債務管理方案、日本的特殊調解程式、我在臺灣的強制外商程式流程。雖然世界各國對個人債務的清算名稱不同,但世界各國法院外資產重組規章制度的關鍵在於調解協商,旨在明確提出解決債務的建議,促進借款人和債務人實現債務償還方案,防止個人破產。世界各國法院的個人債務清算程式流程可以是兩種立法模式。法院外清理個人債務程式的外部主義和法院外清理個人債務的程式選擇現實主義。所謂外部現實主義,是指個人債務清理程式是法院資產重組過程的前置程式,可選擇性現實主義不是因為個人債務的清理程式。

 

個人債務清除外置現實主義

 

個人債務的外部現實主義主要由美國的個人信用諮詢規章制度、德國的法院破產和解程式及其在臺灣的強制債務調解程式領導。在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之前,借款人需要接受特定機構或人員的債務諮詢服務,並努力與債務人進行調解。

 

1.德國強制法院外調解程式流程

德國對個人債務重組採取嚴格調解外部制度,向法院提起破產重組。重組申請應以善和解失敗為原則。德國《破產法》明確規定,宣佈破產的借款人應當提交適度人員或者部門出具的證明,表示在宣佈破產前6個月內,他們將努力與債務人就民事案件外的債務和談,但無法取得成功。德國《支付不能法》第305條也有類似的要求。借款人向法院宣佈破產時,應當在6個月內與債務人協商,但未達成協議。換句話說,我的借款人只有在法法律規定的法院外調解程式才有資格申請破產清算程式。如果不能先執行法院外資產重組討論程式流程,就不能滿足破產清算程式的運行要素。在德國,借款人可以根據法院外的討論,盡可能與債務人討論解決債務過度負債的重要途徑,從而減輕法院申請破產案件的壓力。

 

2.美國強制外置個人信用諮詢程式流程

美國《防止破產濫用和消費者保護法》要求,符合《聯邦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並具有個人破產法律主體的,應當在向法院宣佈破產前進行個人信用技術諮詢。根據美國現行標準《聯邦破產法》第十九條第h項的規定,借款人應當在提交個人破產申請前180天內向經政府部門批准的非營利性諮詢管理公司申請個人信用技術諮詢,否則不能辦理破產清算手續。個人信用諮詢可以通過微信和互聯網進行。

 

3.法國強制法院外調解程式流程

法國強制法院外部調解程式規定,借款人申請終止責任的,應當首先向指定的法院外部組織明確提出,然後由該機構對借款人進行資產負債率資訊調查,明確提出償還債務的計畫。只有當法院外部調解程式不成功時,法院外部組織才能將案件轉移到法院。這實際上構成了法院外個人債務重組的前置程式。法國還在全國各地設立了普通合夥人過度負債委員會。借款人向普通合夥人過度負債委員會明確申請終止債務後,個人債務重組由委員會承擔。債務人拒絕委員會提出的債務償還計畫的,由借款人申請drp 債務舒緩後,委員會可以將案件轉移給法院,並建議法院是否採取一般或特別免除責任的措施。目前,法國絕大多數過度債務清償案件都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簽訂還款協定合同來結束的。

 

4.在臺灣地區,客戶外討程式流程

在臺灣《消費者債務重組條例》第151條至第153條中,規定了借款人與商業銀行的外部討論程式。然而,強制外部討論的程式主要針對債務人的特殊債務,如客戶借款人因消費貸款、自購住房貸款、銀行信用卡或信用卡合同等債務。具體來說,用戶在申請個人破產重組或個人破產重組前,應明確提出債務人名單,向最大的金融企業債務人申請討論,告知共同討論的目的,最後努力實現貸款還款計畫。如果客戶不與金融企業協商,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申請要素不完整,法院可以規定借款人優先向債務人申請協商處理計畫。商議未達成協議的,金融企業應向借款人給予借款人drp 債務舒緩表明,有必要促使借款人向法院明確提出破產重組或更生。若協商成立,金融企業應在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送法院批准。若審批站不住腳,借款人也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或破產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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