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產生會計艱難的狀況下,經債務人願意或是人民法院裁定給與借款人一定的特惠使負債得到清結,債務重組是負債清結在其中一種方式——債務重組。在非貸幣財產清償債務的香港債務重組新項目中,借款人會被評定為財產的賣家,債務人會被評定為財產的買家。假如借款人以房地產業做價清償債務,借款人便會在企業所得稅之外產生所得稅、附加稅稅率、土增和合同印花稅,債務人便會產生房產契稅和合同印花稅。假如借款人以房地產業之外的非貸幣財產清償債務,借款人便會產生所得稅、附加稅稅率和合同印花稅,債務人便會產生合同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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